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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交通大学本科录取通知书第二个瑕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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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26-08-04 17:21作者:中国高校在线来源:一寸小刀

7月27日一寸小刀发布了贴图西安交通大学录取通知书指瑕,指出“请持此《录取通知书》于八月二十七日至二十八日到校报到”句中书名号多余,宜删去。贴图配文末尾提示文中还有两处瑕疵。下面说说其中一处,还是在这个句子中,“此”字不妥,应改为“本”。


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在结尾处要求学生按时报到的文字中,大部分都写作“本通知书”。如北京大学、清华大学录取通知书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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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录取通知书写作“此《录取通知书》”,删去书名号为“此录取通知书”)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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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寸小刀认为优先使用“本”,不宜使用“此”,核心在于代词自带的人称立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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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本”属于发文主体第一人称指代,代表“我方出具的这份文件”。高校作为通知书签发单位,站在自身立场行文,自称“本通知书”,发文权责、主体归属一目了然。“本通知书”契合国内高校制式通知书的行文逻辑,这也是它成为主流标准写法的核心根源。行文视角是本校告知考生,请携带己方出具的这份文书前来报到。

而“此”是旁观视角指示代词,含义为“眼前这一份文书”。使用“此”时,发文方跳出了“我方出具文件”的主体身份,变成指着这份纸张作客观说明,丢失发文主体立场,校方不再以文书出具者自居,仅仅是介绍眼前这份证件。


我们可以参照最成熟的制式文书范式。法院判决书、仲裁裁决书、事故认定书通篇界定文书效力、履行要求,一律写作“本判决”“本裁决”“本认定”,如“本判决为终审判决”“如不服本裁决”“对本认定如有异议”等,绝不会用“此判决”“此裁决”“此认定”。文书自身阐述自身效力、使用规则,发文机关不能跳出身份以局外人视角谈论自己出具的正式文件。

还是回到录取通知书语境中。如果使用“此通知书”割裂感会非常明显。

规范的表达应该是“请持本通知书报到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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